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10修正)

2024-05-19 22:38

1.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城镇居民,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缴费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结清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补办。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日期前将足额的保险费用存入银行缴费卡。

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10修正)

2.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登记工作。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第十条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即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除外。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全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省在我省和省内跨省辖市临时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向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省内跨省辖市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工资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驻沈阳市的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放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应当与税务检查同时进行。

3.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废止《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4.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正文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相关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相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相关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征缴管理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的规定,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登记工作。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可以延期办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办理。第十条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即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除外。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全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省在我省和省内跨省辖市临时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向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省内跨省辖市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工资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驻沈阳市的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沈阳直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费不计征税、费。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当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应当与税务检查同时进行。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实施破产的,所欠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停止发薪期间,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发薪后,必须立即补缴,不征收滞纳金。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缴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5. 沈阳税务社保缴费

自2022年1月1日起,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进行优化升级,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元化缴费渠道。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于2022年1月1日0时起对外提供服务。辽宁税务 公众号微办税的居民医保缴费流程详见正文。第一步:进入“辽宁税务”公众号
第二步:      点击下方【微办税】      点击微办税功能中的【社保缴费】      输入操作人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验证】按钮      同意 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点击【下一步】进行人脸识别      进入“辽宁社保缴费”主页      选择【社保费费款缴纳】功能第三步:      选择办理身份      若选【我是经办人】可以为别人代缴社保费第四步:      确认缴费人的身份信息      点击【下一步】按钮第五步:      选择缴费档次和要缴费的一条数据,点击【下一步】第六步:      确认缴费所属期和缴费金额      页面默认为“日常缴费”页面      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缴费】按钮      若有特殊缴费信息,“特殊缴费”会显示数字角标第七步:      选择支付方式,输入 的支付密码      缴费成功,完成操作

沈阳税务社保缴费

6. 沈阳社保缴费标准

沈阳社保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4181元)确定。按照规定,2018年度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017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即3709.05元/月(74181÷12×60%),最高缴费基数为2017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即18545.25元/月(74181÷12×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2017年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1898元,月平均工资5991.5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1898元)确定。按照规定,2018年度在职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017年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即3594元/月(71898÷12×60%),最高缴费基数为2017年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即17974元/月(71898÷12×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沈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不缴,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8.6%,个人缴2%。补充大病:公司缴5.5元,个人缴5.5元。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7. 沈阳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2021年沈阳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最低3142.8元。每年各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都会根据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仅限调整,其中缴费基数的上限通常为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通常为平均工资的60%。不管职工工资的高低,社保缴费基数都不会超过上下限标准。2021年沈阳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142.8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714元/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沈阳社保缴费标准

8. 沈阳社保缴费标准

沈阳社保个人缴费标准如下: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4、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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